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层面上不可口头批准。
在下级行政机构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务必遵循上级行政部门发出并得到书面确认后的批准文书方可有条件地予以施行。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乃指行政ük衙门依法针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务权益实施暂时性的限制或控制。
因此,单凭口头批准并不足以支持此类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