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需对
机动车辆进行鉴定检验的具体情形:
1.未按要求悬挂
机动车号牌、未安置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标志,亦或未能携带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
2.存在涉及
伪造、篡改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等可疑行为的;
3.并未遵循相关
法规履行缴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载重超过限定指标的;
5.涉嫌被
盗窃、抢夺的;
6.该机动车属于非法组装或是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的;
7.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于罚款
处罚拒绝接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