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以及
财产分割等事宜时,如将房产协议给予子女的母亲并非具有永久性或专属的
居住权。
作为用益
物权的一种形态,居住权旨在仅允许
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附属设施享有占有权和
使用权。
假如离婚后
房产归属于子女,那么此房产便自动成为子女的个人资产,因此,通过设立居住权,依循相关合约内容进行即可。
此外,设立居住权还需要按照法律
法规向县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只有经过依法登记后方能正式确认居住权的有效性并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