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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刑法学领域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被视为直接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并且形同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那么,关于犯罪预备及犯罪未遂的定义究竟为何呢?所谓犯罪预备,乃是为实施某项刑事罪行,预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乃至创造必要条件的行为。
此种行为的显著特性包括:
(1)主观层面:
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目的或成果,含有明确的意愿表达;
(2)客观方面:
已经落实了诸如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之类的犯罪预谋活动;
(3)受到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因素影响,导致无法迈入实际犯罪阶段。
对于预备犯的处置标准通常如下:
对预备犯的处罚,可参照其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既遂犯的责任情况,灵活运用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方式。
同样地,警方也会根据上述特征来认定犯罪未遂。
简言之,犯罪未遂是指已有实施犯罪的行为表现,然而由于犯罪分子自身之外的原因而未能达成所期望的结果。
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看到以下三个重要特点:
(1)罪犯已经采取行动开始实施犯罪;
(2)未能达成预期的犯罪结果;
(3)未达目的并非源自于犯罪分子自身意愿未果。
在这种背景下,未遂犯刑罚程度通常会轻于既遂犯,但仍需要具体视案情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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