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婚姻解除之后,倘若他们仍旧保持着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那么这样的形式便被视为同居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夫妇二人依然可能存在财产方面的混合与交织,直到无法继续支撑这段关系的时刻来临之际,关于财产分配的争议便可能随之而来。
然而,由于他们已不再具备夫妻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因此财产的分割方式将不再遵循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谁能够提供足够有效的财产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财产所有权便相应地落到谁的手中。
因此,我们提醒您,在夫妻离婚之后若仍旧选择同居,务必要尽最大努力避免财产混合的状况发生,对于个人购买的财产,应当妥善保存好所有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
同时,我们也建议您和另一方签署一份详细的协议书,以此明确两个人各自拥有的财产权属,有效规避潜在的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