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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相互取代吗

损害赔偿制度与实际履行这两项救济途径并非相互替代之品,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性。
根据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属指其中一方未按照既定合约义务完全履行或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现象。
在此种情形之下,损害赔偿金额应考虑到违约所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在继续履行合同时本可预期的潜在获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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