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营行为中,
合伙人必须对共同形成的企业财政负债负担起连带的责任,这也意味着他们在公司资产无法完全偿还相应
债务的情况下,每一个
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先支付债务剩余的那部分款项。
换句话说,当连带
责任人的
个人财产也无法支付所有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求助。
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这个被追索债务的连带责任人需要用他的所有其他的财产来优先偿还债务。
不仅如此,这个债务还涵盖了这个承付责任人应当分担的部分和企业内其他连带责任人应承受的那部分。
因此,如果该连带责任人在支付企业财产无力支付的那部分债权余额之后,他有权要求其他的联营伙伴承担他们各自对应的那部分债务,用来填补由于代替其他人偿还了债务而给他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