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教师对学生进行戒尺击掌式的惩罚是违反相关
法规的行为。
作为教育者,老师的职责在于教导学生,而非采用体罚或者其他形式的虐待性手段。
教育的本质是一个连续不断且持久性的过程,它并不会因为短暂的打击或者惩罚而立刻得到改善与转变。
真正有效的方式应该是长期的说理引导以及针对不同学生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策略。《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