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人同时拥有数个
债权人的情况下,需遵循如下
债务偿还次序:首先为已设定
担保物权之债权,例如
抵押权、
质押权以及
留置权等,这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受偿地位;
其次,同属多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顺序依次为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以及尚未登记的抵押权;
最后,对于未能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将根据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进行受偿。
此外,基于所有权或是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债权,具有优先于金钱债权的权利,其偿付顺序亦依据债权的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即先登记者优于后登记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
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