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范围广泛,个人即可构成此罪;
其次,犯罪心态为故意为之,若系疏忽大意导致效果则视为过失犯下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再次,本罪所侵害之客体为公共安全及各权益所有者对于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规制;
最后,犯罪行为人须实际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之行为,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