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的房地产在
离婚案件中的分割审核标准如下:
如果该地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赠与,那么它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当涉及到
离婚问题时,相关利益应经由双方协商达成处理意见,若协调未果,则将转交由各级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特点以及
赠予合同的特殊条款,按照尊重子女权益并兼顾女性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审理与判定。
然而,对于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配偶某一方的财产部分,其理应被视为
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过程中不应列入分割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