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对非法私自赠送珍贵文物藏品行为作了严格规定,相应的
罪名为“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
在
犯罪形态下如果构成该罪名,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
量刑判决:
首先,凡是属于国有性质的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相关文化机构,若违背我国的
文物保护法令、规章制度,擅自将国家高度重视和保护的珍贵文物藏品赠送至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或个人之手,都应当依法被判定有罪。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犯此罪行应当处以
罚金作为惩罚措施,而对其直接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士和其他涉及本案的利益方,也应当给予相应的
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这些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对于实际案件的处理,可能还会依据
情节严重程度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之后作出更加精准的判断。《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
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