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收养关系被正式解除之后,养子女与其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会随之自动归于寂静,进而养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原本的
权利和义务则失去了存在的基石,例如养子女无权参与养父母财产的
继承,而成年后的养子女亦无需再次承担起养育自己的父母的
赡养义务,仅剩下之后的照顾责任。
然而,倘若养子女并未完全成长为成年人,那么他们与生身父母以及其他
近亲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将会自行恢复,其对此负责
抚养教育的生父生母将会继续照料他们。
当养子女步入成熟阶段时,他们同样具有参与亲生父母
财产继承的资格,同时亦需要承担此起彼伏的赡养义务。
若养子女已然成为成年人,从而与亲生的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
权利义务可能未必能自动恢复,至于是否能够恢复,需要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