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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离婚时股权是否能分割

倘若该股权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便可经过法律途径对此予以分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若涉及到分割以单一主体之名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内的投资额度,而另一方并非此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具体方案如下:
首先,若夫妇俩可以通过实际行动达成协议,将原本属于他们的投资额度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予该股东的配偶,同时得到其他股东超过半数的同意,并所有这些股东都以明确方式声明不会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这位股东的配偶有权成为该公司的新任股东。
其次,如果夫妇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对投资额度的转让比例以及转让费用等诸多事宜达成共识,然而却遭到其他股东中的至少半数人反对这项转让行为,且他们并不愿意以相同的价位来购买这个投资额度的话,我国司法机构会对转让所获得的财富及权益进行分割处置。
若是其他股东中的半数以上成员均持反对意见,坚决不愿接受这个投资额度,也不愿以同样的价格购买该金额的话,将被视为他们已经同意了此次转让,此种情况下,这位股东的配偶便具备了成为该公司新任股东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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