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的姓名无端地被纳入了银行的失信人员名单中,对其声誉和权益造了成损害,受害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
名誉权部分,根据该法,每个民事主体都有权利依法查询自身的信用评价信息;
当他们发现所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并不准确或者存有偏差时,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并且请求相关机构采取更正、删除、纠正等必要措施加以修正。
而承担信用评价职责的相关机构,也应对这类问题进行及时的核实,对于经过查证证实的事实,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改正。
如果因为被列入银行黑名单导致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服务,受害者就有资格主张银行赔偿因此带来的
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