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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对于财产分割,是否倾向于考虑给予无过错一方适当照顾呢?其范围如何界定和实施?主要依据以下两点来考虑: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是除去事先达成协议另行约定之外,若当事双方提起诉讼请求进行分割的话,应对守约的无过错一方给予充分关注并作出合理的分配安排。
然而,这并非自然而然的结论,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身所主张的无过错立场,以便获得法庭从法律层面的肯定与支持。
其次,关于个人财产部分,由于这类资产通常不在财产分割这一议题范畴之内,因此也不再涉及到是否给予任何照顾措施的问题。
然而,这里必须注明,如果当事人双方愿意另行商议,那么情况将会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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