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实施
强制执行之财产过程中,若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来切实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给付义务,那么该
当事人将有可能遭受人
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相关措施,这其中就包括对其进行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重要消费行为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入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而言,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措施——即对其实施限制消费的措施。
关于
被限制高消费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首先,那些由于未能根据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给付义务,并因此被我院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但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其次,针对因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遭到我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