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案件中对于
子女监护权的判定问题,法院将遵循着“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各自的教育程度、职业性质、收入水平、年龄差别、家庭环境以及所生子女的实际年龄等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综合性考量。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不足两周岁的未满法定成年年龄子女,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倾向于将其交由其母亲
抚养照顾。
然而若母亲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则可以依父亲的请求由父亲来负责养育: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且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自身身体健康的顽疾,使得子女无法在其身边生活;
(2)尽管母亲拥有足够的抚养条件却未尽到相应责任,而父亲则希望子女能在他的照顾下长大成人;
(3)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导致子女确实不能留在母亲身边。
其次,有关已经两周岁至八周岁之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都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子女的
抚养权。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向法院表示自己具备一定的优势并且能够提供更加符合子女成长需求的生活环境,那么法院就会优先考虑该申请人的请求。
其中的优势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2)子女跟随该一方生活的时间比较长期且经历了各种变化的生活环境,由这一方抚养可能更有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3)相比于拥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来说,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能够更好地集中精力去培养唯一的子嗣;
(4)即使是在各种情况都处于相对不利状态时,青少年阶段的子女在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时依然能够明确表达出他们的意愿,法院对此也应该予以充分尊重并且在裁决时参考其意见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