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而言,
监外执行相对于
缓刑具有更大程度的严厉性。
这主要体现在监外执行所针对的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范围较宽,既有可能涉及罪行较轻者,也有可能涵盖了罪行较为严重者;
同时,监外执行的实施条件也是可轻可重的,并不仅限于罪犯所构成的
刑罚期限在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且情节相对轻微、没有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然而,当
监外执行的条件发生变化并消除后,倘若剩余刑期尚未届满,则罪犯将不得不立即重新进入监狱服刑,这与缓刑制度的运行机制并不完全相同。《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