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
假释法定资格的被告方可获准假释。在考虑
假释的适用条件时应包含以下几点:(1)罪犯主要限定为被依法定罪并
处罚金的
犯罪分子;(2)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监狱服刑人员,其需服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的
刑罚,而被判定无期
徒刑的囚犯则需要实际执行超过十三年的
刑事制裁;(3)囚犯必须忠实遵守监管条例,对自身改造有清楚认识,且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心和牢固的贞操观念,不再存在再次实施
违法行为的可能性;(4)必须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最终核准批准程序;(5)被告不得是
累犯,或者曾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