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个时间段的教师将被调整其原来的任教职务,更为严重的情形就是直接被清退出教师队伍。然而,《教育法》只明确了教师需要遵守的职责和义务,并未逐一描述具体的品德失范行为。但是,所有那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都应被视为品德失范的表现。例如:接受礼物、索取财物、唯利是图,不具备扎实的学术知识,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无端地对学生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生活腐化堕落等。《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