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
监外执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停止并进行相应的收押:首先,若监督机关发现
犯罪分子并不满足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必需立即停止原有的监外执行行为,将其恢复到原有的
拘留或看守状态中;其次,如有明显
证据证明某位被监外执行的犯人严重违反了与监外执行有关的管理规定,那么对该犯人进行监禁也势在必行;最后,当
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除,但犯人的剩余刑期还没有到期时,他们也需要被重新判入监狱中接受改造。《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
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