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收到的商品与其实物属性不相符的情况,
消费者享有多种权益保障途径以进行索赔事宜:
首先是决定与经营者展开积极沟通并寻求双方的合理解决方案;
其次可选择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据法律
法规而正式成立的其他协调
纠纷的组织,从中启动调解程序来解决问题;
再次,也可向负责监管实施各项相关行政措施的法定机关进行投宿;
除此之外,假如事先已与经营者达成了公正透明的
仲裁协议,那么消费者有权利依据该协议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在最后但并非最少的选项中,消费者仍保留诉诸于
司法审判,向各级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