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导致失去
继承权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意图杀害被
继承人的行为;其次是蓄意
伪造、更改或销毁
遗嘱,并且其
情节严重;再者就是通过欺骗、威胁或强迫等不良手段,强制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废除遗嘱,从而侵犯到那些不能自力更生的且没有经济支持的继承人的权益,并使得他们面临生活上的困扰和困难,这种情况只要被确认为情节严重,那么就应当积极确认相关人员失去
继承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