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而言,有
担保的债权相较于无担保的债权享有更为优越的清偿顺位,并且,当存在担保物时,有担保的债权将以其担保物的价值为限,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
首先理解一下
债权人的含义,这里的债权人主要是指那些预先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款项的人士,他们作为权利的行使者,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特定的行为。
更具体地讲,这类对企事业单位提供需要偿还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与个人,包括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借贷的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合称贷款债权人),亦或是向企事业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短期物业租赁等服务的公司与个体经营者(合称商业债权人)均可被视为债权人。
而
债务人则相反,他们往往是依据法律规范或
合同协议的约定义务,在
借贷关系中承担着向债权人偿还
债务责任的人士。
在财务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内,债务人是指欠他人资财的经济实体或个人。
其次,债务人和/或第三人均有资格将以下财产进行
抵押:
(一)各类建筑及其所属土地附着物;
(二)
土地使用权;
(三)海域
使用权;
(四)各种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
(五)尚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建筑物、船只及飞机;
(六)各种机动和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七)除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禁止之外的其它任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