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宜进行
减刑处理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第一,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宣告
缓刑的罪犯,通常不允许进行减刑。
然而,如果被告人
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并且社会影响极度深远,人
民法院会酌情考虑是否允许减刑;
第二,涉嫌
贪污罪行特别重大,或已达到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标准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例如故意杀害、强制性
侮辱、抢夺他人财产、
绑架他人、
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实施有组织
暴力性的
犯罪行为,一经被查明属实,应当在其死刑缓期执行周期结束之后,将其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并
终身监禁,不得再次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和
假释;
第三,对于曾经有过
累犯经历的罪犯,或者因其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行为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将会根据被告人的实际
犯罪情节以及其他裁定因素,决定是否对其实施限制性减刑。
所谓“减刑”,就是针对原判决
刑罚适当减轻幅度的一种特殊
刑事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