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肇事产生的
赔偿问题,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承担方式:首先,如果事故所涉及到的车辆在购入后并没有进行正式的注册和
过户手续,那么在
赔偿责任方面,主要由事故发生时刻的车辆所有权人(也就是实际的车主要承担);其次,如若事故中的车辆是属于挂靠性质,那么在赔偿责任方面,主要负责方为实际控制该车辆运行或者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这其中既包括挂靠的个人(也就是实际车主),同时还涵盖了对车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挂靠单位(名义上的车主);最后对于那些由
承包租赁的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在赔偿问题上,
责任主体则包括了事故
直接责任人(中介人、申请人),以及在事故发生时仍然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人事(委托者、受让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