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海关察觉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了已进行备案的
知识产权,应于第一时间以
书面形式告知该知识产权的权利拥有者。
倘若作为该知识产权权益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间按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提交申请,并根据法律要求提供
担保的话,海关部门应采取行动,暂时扣留在场的可疑
侵权货物,然后发放书面通知给对应的知识产权权利拥有者,在此同时,还需要向货物接收方或发送方派发海关扣留凭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