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均依法享有知晓
听证权的权益。若在得知此权利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作为义务,行政机关须于收到该请求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安排并负责组织听证会。值得强调的是,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无需承担任何行政机关为此类听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