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某些自然人或团体出于恶意占有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违法获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犯罪行为。
此种犯罪自人类社会存在私有财产制度以来便存在,历史悠久。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盗窃公私财物者,包括数额较大者、多次盗窃者、入户盗窃者、携带着武器进行盗窃者以及扒窃者,将面临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单独处以罚金刑。
关于所谓“数额较大”的定义,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千元到3千元以上的情形。
如果涉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只要数量达到一定程度(通常为25张)也会被视为“数额较大”。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若涉及盗窃国家三级文物,同样会按照这个幅度予以惩处,即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能被单独处以罚金刑。
至于罚金刑的裁量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罚金的金额应当在1千元以上,但不能超过盗窃数额的两倍;
而对于那些依法需要判处罚金刑,但是却没有明确的盗窃数额或无法准确计算盗窃数额的被告人来说,他们所要遭受的罚金刑处罚将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设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