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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合同是否无效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签署高利率贷款合同时,若合同条款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则该份合同应被视为有效合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关于高利率贷款的利息部分的设定超过了合同订立之时当年一年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这部分利息是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和支持的。假如说存在如下所述的几种情况,那么这类高利率贷款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第一种,未经金融机构许可而擅自套取其信贷资产后再行转贷的行为;第二种,以以此方式从其他营利性质的法人处借贷、向本单位员工筹集资金以及从公众中无合法通道吸纳存款等方式形成的资金进行再次转贷的行为;第三种,对没有获得任何合法放贷资格的放款者而言,他们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借款的行为;第四种,在出借方事先得知或应当知晓借款人将会把借款用于有违法律与道德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决定提供借款给借款人的情况;第五种,违反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最后一种,违背了公共秩序与良好习俗规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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