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讨论关于高空抛物责任归属的问题。如若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引发了他人的伤害,那么侵权责任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真诚地承担起侵权的法律责任。经过详细的调查之后,若仍然无法确定准确的侵权责任人是谁,除了能提供充分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和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可能的加害人的人之外,其他可能的加害人则需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在可能伤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其有权利向最终的侵权责任人进行索赔。然后,在上述原则基础之上,最高空中抛物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也即:对于那些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给他人带来伤害的行为人,他们应自然承受起合理的法律责任。接着,若我们还无法确认具体的行为人身份,并且其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并没有成为建筑的实际使用者且在所有可能加害人范畴内能够被排除出去的话,那么这个疑似嫌疑人便无需对此负责。最后,参照我国的相关法规,我们可知: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各类经营场地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们、主管人员或是集体活动的组织者们,若未能尽到自身安全保障的义务,从而酿成他人的损害,务必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只要小区物业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其已经全力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义务,便不用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