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形式,其本质在于特定社会组织在法律层面上的人格化表达。
法人的核心含义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以及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并担负起相应的
民事责任的组织。
同自然界中的个体存在显著差异,法人并不依附于生命的
存续为特性,它往往由多个个体通过联合、团体组织或者是个体与团体的联合方式构建而成的社会组织体,这亦是它与自然人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所在。
关于法人创设的具体条件与程序方面,则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
相较而言,
公司法人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首先,它通常由
出资者或股东通过一系列法定行为确立而成;
其次,其成立的主要宗旨在于追求经济利益;
最后,法人的设立并不受限,既可以是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这样的机构,也可以是其它各类性质的法人及个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
企业法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