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具备提
起诉讼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
法规:
持卡者若意图
非法占有卡片额度,超越规定的限额或时间进行透支行为,并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
催收且超过3个月的期限仍然未能偿还欠款的,这种情况可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罪行。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这样几项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素:
(1)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
债务的能力却依然大量进行透支,致使
无力偿还;
(2)毫无节制地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导致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潜藏形迹、更换联络方式,试图逃避银行方面的催收工作;
(4)抽出、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偿还欠款责任;
以及(5)将透支所得资金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