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中,公安机关不可适用持续盘问措施:(1)被检者存在违反治安法规或构成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但尚未受到当场盘查、审查的;(2)经过当场盘查、审查,已经确认为无违反治安法规或犯罪意图的;(3)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违反治安法规行为的最高罚则仅为警告、罚款或其它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4)从被检者的居住场所、工作地点等固定场所进行捉拿,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直接适用传唤或拘传的情况;(5)当事人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6)被检者明了自己所涉及的案件已经被认定为治安案件或者已经当做刑事案件立案的事实;(7)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范围内或当事人与该事件无关的;(8)被检者患有精神疾病、急性传染病或其它严重身体疾病的情况;(9)其它在《规定》第八条所列出的条件之外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限期来行使持续盘问权力,并禁止实施以下任何行为:(1)超越适用范围行使持续盘问权力;(2)超越时间期限行使持续盘问权力;(3)行使持续盘问权力时未能履行必要的审批及登记程序;(4)采用持续盘问替代法律制裁行为;(5)将持续盘问作为催讨罚款、收费的手段;(6)批准持续盘问后未能立即开始对疑似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后续盘问;(7)以连续不断地使用持续盘问的方式达到间接地限制他人行动之目的。《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