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如果女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已确认妊娠,原则上对于
彩礼问题将不再进行返还处理。
然而,倘若在夫妻双方完成
结婚注册程序之后,尚未建立起共同的家庭生活习惯,甚至在
离婚之前已经支付了彩礼,且在
离婚后给付款方的生活状况陷入到困境之中的话,这就涉及到了彩礼的返还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做出有利于女方的裁决,要求女方对其所接受的彩礼实行退还。
关于
彩礼返还的
法律诉讼,原告需要证明其交付彩礼是基于特定的传统习俗,并且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合法性。
然而,并非所有的此类
诉讼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法庭查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支持原告要求
返还彩礼的诉求:
首先,在
当事人之间,结婚注册程序尚处于缺失状态;
其次,虽然两人已经历经了注册结婚的流程,却仍然未曾开展过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共度时光;
最后,如果在订婚阶段就支付了彩礼,而该笔款项让提供方在离婚后陷入经济窘境。
有鉴于此,当我们依据前述条件的第二和第三条进行审理时,必须以双方已经
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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