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售出并再次购置的行为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份额。
这类情况下,如果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出售了原有的房产,然后再次购买新的房产且新房产依旧登记在原来一方的名下的话,那么这个新的房产就会被认定为仅仅属于
出资购买方的
个人财产,并且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不能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离婚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的
婚姻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无论
婚前财产在婚后如何改变其形态,都不会影响其固有的本质特征。
2.根据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财产类型可以作为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拥有的婚前财产;
(2)一方由于遭受人为伤害而取得的相应
赔偿或补偿;
(3)由
遗嘱或
赠予合同中特别注明仅归属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专供对方使用的日常物品;
以及(5)其它应归属于某人所有的财产类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