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将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设备作为媒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及传播十部以上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表演、动画等视频文档,或者五十个以上的含有色情内容的音频文件,亦或一百件以上的含有色情内容的电子刊物、图片以及文章等,且这些色情信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被点击次数累计达到五千次以上,同时这些色情网页的注册会员人数超过一百名的
犯罪行为,我们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将其认定为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的
犯罪,并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2.对于那些以获得经济收益为动机,滥用声讯服务平台,发布大量涉及色情声音信息的
犯罪活动,凡是导致向一百人次以上发布这些非法信息,或者涉案数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或者因其所涉及的色情信息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的,应当启动
立案程序进行追诉。
在此提醒广大用户,请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健康上网,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网络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