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得以行使
代位权。
在
债务人有意放弃或未能充分行使其债务人权益之事方面,且这些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正常落实和保障时,债权人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主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对相对方的权益,当然,这其中并不包括那些专属性的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