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严格规定,对于那些已经被依法定罪并面临着诸如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惩罚期限的
犯罪分子来讲,他们当然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那便是在执行期间,只要能够切实做到认真遵守
司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与纪律规定,虚心接受司法机关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刑法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同时展现出明显且真诚的忏悔悔过之意,以及积极主动地为社会做出一些有益贡献的行为表现,那么他们就有机会得到适当的
刑罚缩减。
在这里,我们需要详细解释的是,所谓
减刑,并不是指无条件地获得释放,而是在既定的
处罚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给予罪犯相应的
减轻处罚的机会。
因此,犯罪分子如果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减刑的可能,就必须要紧紧围绕着以上几点进行实践和努力。
首先,犯罪分子应该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真心诚意地承担相应的责任,坚决遵守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安保措施,绝对不试图利用任何漏洞或者方式逃避惩罚。
其次,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期间,应当尽职尽责,努力提升个人素质,更为勤勉的投入劳动生产中去,从而多积累分数,这两方面都属于
立功减刑的必要前提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虽然法律规定了有
立功行为便可获得减刑的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
立功表现,就会自动获得减刑。
最后,要想在满足前述两个基本要求的基础之上取得更多立功减刑的可能性,罪犯还需要从诸多具体方面入手,积极展开各种有益的身体力行。
比如,在生产技术领域,对于生产过程中的某一技术环节或者工程进度,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且行之有效的改进方案,或者积极申请研究出与此相关的创新科技成果甚至申请相关的
发明专利;
在改造方面,对于那些存在恶意违规以及重大过错的犯罪分子,要勇敢站出来检举揭发他们的行为,以防止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此外,在监狱内部的宣传工作中,包括黑板报、报纸以及狱方搭建的网络平台等,要积极撰写稿件进行投稿等等。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只有坚持思想品德修养,积极投身于生产活动之中,并且不断争取获得各类嘉奖表彰等荣誉,才能够真正实现立功减刑的目标。《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