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倒车过程中的
机动车辆与实施右转弯操作的汽车发生碰撞时,该起事故的责任归属须依各
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对于导致该事故的形成起到何种程度的积极或消极作用,同时,还应考虑其过失的严重性以作出综合判断和实际决定。
若在这起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皆无可归咎于他们自身的过失或者缺陷,这便可被视为一个纯粹的、保持在
交通规则范围内的
意外事件,如此一来,各位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