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公众人物的
肖像权是否遭到侵害,可依循以下原则:
首先,无论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其隐私权及肖像权本质上并无差异。
作为自然人,公众人物与
民法法规限定的民事主体地位一致,其人格完整无瑕疵,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格缺损,故具备完全且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合理推断:
公众人物理应享有绝大部分民事主体所拥有的健全民事权利。
然而,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而言,公众人物的确有可能面临某些限制与挑战。
这主要源于公众人物的形象及其隐私常与新闻报道等公开活动相捆绑,由于这些活动的新闻性质往往使得对公众人物肖像的
使用权难以被判为
非法行为。
因此,当涉及到公众人
物权益限制时,实际上仅限于隐私权与肖像权两大范畴,至于
名誉权、姓名字誉权、
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利益则不受任何影响或约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