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高空抛物体击中他人而肇事者无法找到时,参考现行法律,可以推断出在可能对其造成伤害的建筑物使用者中,须有相关
责任人对此类事件的受害者进行
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此种情况下楼上人员均需平均分担补偿的义务,补偿对象为受害者。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楼上人员”并非局限于建筑物所有者,他们可能包括租户或在实际事故发生期间的临时使用者。
通过这种方式实施补偿,既能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又能令建筑物的使用方较易接受,减轻紧张情绪,化解争议。
此外,法律还特意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允许建筑物使用人员通过积极举证的方式消除自己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以此来证实自身的无辜性及非
侵权行为属性,从而摆脱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