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其涵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美术作品的著作
产权受到保护,这项权益等同于对创作作品的
署名权进行维护和保障。
无论何种方式将美术作品展示给公众或在特定场所公开展出,均需确保署名将原创作者的姓名准确地标示出来,任何个体均无权擅自篡改或
剽窃。
第二,关于美术作品的出版及展览事宜,无论是在专业画廊、画社亦或是报纸杂志上进行展示,都应征得原创者的明确许可,同时应当与原创者达成相关的展览授权协议,在未获取作品版权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动用他人作品进行展览。
若发现有此类
非法行为,原创者有权提
起诉讼以
追责侵权者。
第三,对于原创作品的改编权利,如希望在原有基础上对美术作品进行改编,务必事先与原创者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告知其改编的具体内容、形式及其用途。
待获得原创者的首肯并与之签署版权转让协议后,才能按照约定范畴进行合法的改编。
必须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不得自行变通诠释或擅自修改。
第四,关于美术作品的外部视觉形象权利保护。
美术作品的抄袭表现,既可能是全盘复刻整个作品的外在架构,也可能是某一部分的复制粘贴,也可能仅涉及极小规模的模仿。
若作品已获批
外观设计专利,无疑会对作品整体的外观结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庇护,未经原创者同意,无人可擅自实施抄袭行径。《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