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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专门人民法院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人民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共同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权。
然而,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其独特之处,这在于专门人民法院并非依照行政地区进行设置,而是专注于特定领域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进行审理。
对于涉及到专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抗诉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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