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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归谁

通常原则上来说,征地补偿的财产权益归属土地承包方所有,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若是集体联名承包的土地,其所获取到的土地补偿费则理应由集体组织享有;
而对于土地之上种植的农作物,其所获得到的补偿部分则归属于作物所有权者所有。
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种植者并不能独占土地补偿费的权益。
倘若在此期间缴纳过土地承包经营费用,政府理应对自征地之时起至停止承包土地为止的这一期间内尚未到期的承包费用进行全额返还。
就征收土地补偿一事而言,须根据土地原始用途进行合法、及时且足额的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款及住宅与其他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款项,同时也需兼顾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通常,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参考该耕地被征收之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乘以6至10倍来计算的;
安置补助费则是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计算。
实际上,关于拆迁补偿并无确定的标准,总体原则是要保证居民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甚至有所提升;
并且适当的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以平米单价来计算;
周转补偿费,视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而定,以每月每户的人数为基准进行补贴;
至于奖励性补偿费,则需要根据当地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避免随意调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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