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类
债务可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1、涉及到购买共同生活所需物品的相关债务;
2、用于购买、修缮以及共
同居住用房的债务;
3、在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而需要支付的
医疗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4、在双方共同认可和意愿下进行文化教育、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5、早先由某一方在
结婚前以贷款方式购置的房产及其他财务资产已转变为主导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的情况下,为购买上述财产所产生的相应债务。
根据自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例定,夫妻双方在签署
离婚协议之时,应共同承担其
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
共同债务。
倘若在
共同财产无法全部清偿该等债务或者财产已被夫妻各方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则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何妥善
清算这些债务;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就将由相关
司法机关对该事宜作出公正决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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