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首先,从定义层面来看,(1)合营企业指的是全体合营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的企业类型,即指按照合约商定对特定经济活动享有共同控制的企业,其中合营各方受合约条款的规约与制约;
(2)联营企业则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具体而言就是指能够参与一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方针决策的权力,然而却无法掌控或者与他方共同掌握这些政策的制订过程。
其次,就分类而言,合营企业依据其合营方式可划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及合作经营企业这两大
类别;
而联营企业则细化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及松散型联营三大类别。
再者,在涉及到投资者影响力方面,投资者对联营企业仅具有重大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在被
投资公司的运营决策和财务决策上只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相较之下,在合营企业的框架内,合营各方有权直接或者通过子母公司间接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控制,尽管这种控制权是通过共同控制来实现的。
最后,就权利分配而言,在合营企业设立之初,合营各方通常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决定设立的合营企业的关键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阶段,所有合营方必须达成共识方可实行;
而对于联营企业来说,当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持有被投资单位超过20%且低于50%
表决权股份时,普遍认为它对被投资单位具有了重大的影响力,除非能提供明确的
证据证明在此种情形下不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从而避免形成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二条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