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主有权选择只向一方
当事人催收全额的
债务款项,同时也是合法的宣告其放弃对其他
责任人的追索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若有两位或多位
债务人均对同一债务人负有
连带责任,则这些连带责任人需要按照各自应承当的责任比例来分配各自所需要支付的债务金额;
倘若无法准确评估各个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时,则由他们平摊所有的债务,同样缔约各方在依法构成并进行按份责任的法理
法规关系中,如果能确实判定每个责任人应分担的债务比重,那么就可以分别让各责任人承担个人所承当的那部分债权;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难以准确判断每位责任人的对应责任大小的话,依然需要由他们平均承担所有的债务款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