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银行
信用卡款项达20,000元者,无疑将面临一定程度的经济压力,但需要明白的是,他们并无需为此类行为付出严重的
刑事代价。
然而,若所欠
债务额度超过了50,000元且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就可能被法院严格判定为“恶意透支”,并因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恶意透支”指的是欠款金额高于或等于50,000元且低于5,000,000元这一标准,被认为是“金额重大”;
而对于所欠债务金额大于或等于5,000,000元的情况,瞬间就会进入到另一个更为高级别——“金额极大”,两者均需面临刑事
追责的严厉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